公寓换门窗应该由谁负责?
虽然這個法律問題,某程度来說看來似乎十分瑣碎,但卻是柏文(公寓)業主與共管物業法圍之間,經常發生的一個大冲突。
問題起源於1998共管物業法案(以下簡稱法案)中第90及91項。法案第90項陳述了共管物業法圍有責任維修保養公用設施,而單位業主則有責任維修其木身的單位。但法案第91項又指出,共管物業法團可對其列於第90項中的責任進行修改,只須簡單地在共管物業聲明中,指定業主須維修其破損的單位、或業主須維修公用設施或其中某部分,或每名業主須負責維修只供其使用的己破損的公用設施。
法律問題出現,因為一般業主熟悉法案中的第90項,並且察覺第91項中的字眼。舉個例子,一幢較舊的柏文單位業主,經共管物業法團通知,須支付其單位新窗戶及外門的更換費用。在這過案中,法團聲明修改了法案中第90項,加於業主的責任,就是業主要自行維修其單位,當中包括『只供業主使用的公用設施』。主審法官裁定,根據共管物業聲明,法案中第90及91項中,陳述了業主有維修保養其單位的責任,故此單位業主便應支付更換窗戶及外門的費用。
這案件阐明,讀者如果正考慮購買一個較舊的柏文單位,最好先小心閱讀共管物物聲明中,有關維修保養的項目。
共管物業法案第91項允許法圍在公契聲明中更改字眼,可能導致業主負上一筆相當寵大如更換窗戶的費用O或者準柏文貫家更應聘一位律師,替你詳細閱讀及解釋聲明,以明瞭當中重要部分,或可能牽涉日後維修的項目。
文章来源:孙家樺律师事务所
200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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