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租务条例,保障合法权益!

房东与租客就好像婆媳关系一样敏感,往往因为一些小问题或误会,产生矛盾,轻则唇枪舌战,重则闹上法庭。如果房东与租客双方都了解法例,遵守法例,则可避免众多不愉快的事情发生。

 

加拿大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日常大小事宜都有相关的法例可依。在安省,早有专门的租务管制法例,规限和处理租务事宜。一九九八年六月,省政府废除旧的租务管制法例,重新修定了新的租务管制法例“The Tenant Protection Act”。新例修定后,政府还专门成立安省租务仲裁处“The Ontario Rental Housing Tribunal”取代之前的全由安省法庭裁判。安省租务仲裁处专责处理租务投诉和纷争,例如:超越政府的加租上限;租客不交租;驱赶租客等等。如果牵涉到金钱问题,仲裁处受理金额上限为一万元,若租客欠租金超越此上限,原告只能放弃追讨多出的款项,否则便要转到安省法庭处理。

 

安省租务仲裁处设有审判庭,庭内的裁判员由政府挑选,来自不同阶层及背景,包括律师、义务工作者、工程师和工商界人士等,务求判决公正。仲裁处会采用比较温和友善以及不太传统的形式进行聆讯。在开庭当日的审讯前,尚有一位调解员(Mediator)努力尝试将双方的分歧简化,大事化小,若此刻能达成共识,双方同意接受便签字作实,达致庭外和解,在简化纷争同时亦减轻仲裁处的工作压力。但如果事件比较复杂,不少人都聘请法律代表协助,而要注意的是,这些代表必须有足够的处理租务条例经验,才能充分保障你的利益。

 

房东在出租时,要熟识和遵守所有相关法例,比如基于人权法,在选择租客时,不能以种族、血统、肤色、国籍、宗教、性别、年龄、出生地方、性取向、婚姻状况以及残障等理由拒绝接受租客的申请等。租约无论是口头承诺或签署均属有效,当然,签署租约并列清楚一切的条款乃最明智的选择。在定立租约的条款时,紧记依照法例行事,否则租约无效。要点简述如下:

  1. 租约上应该有房东的姓名及地址。租约签署后租客必须在二十一日内要有一份租约,否则租客可以此理由终止支付租金。
  2. 房东很多时候不准租客转租或分租(No assign and sublet allowed),这是违反法例的,租客在征得房东的同意,可合法进行转租或分租,而房东不能无理由拒绝。
  3. 法例已取消不准有宠物(No pets allowed)字句,房东不能以租客有宠物为理由而拒绝出租,除非证明该宠物会对安全造成危害。如果某些公寓规定不可以养某类宠物,要事先在租约上说明。
  4. 能否在物业内吸烟,法例仍未作出明确的指示。房东若要求物业禁烟,需征得双方同意。某些公寓规定禁烟,要事先在租约上说明。
  5. 如果租约列明在租客的名下支付水、电、煤气等,房东最好亲自联系有关的公司,确认所有户口都已转到租客的名下。否则在出现拖欠费用时,房东就算告上租务法庭,亦会因为户口仍在房东名下,而没有裁判权去追讨欠款。
  6. 房东与租客在租约上签署迟交租金要罚款是不合法的。但如果因为租金支票不能兑现(N.S.F.),房东有权向租客讨回银行收取的费用。
  7. 房东的保险只保物业本身,并不包括其它。租客要购买自己的保险,保险包括责任险和私人财物。
  8. 租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房东只可以收取两个月的租金作为按金,这按金分别是用于租客的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的租金。房东收取多于两个月租金按金属违例。最后一个月的按金,房东必须要给回租客百分之六的利息。
  9. 法例不允许房东收取门匙、通行卡或遥控器等的按金,但如果租客遗失的话,房东有权收取应付的费用。
  10. 共管公寓或镇屋,要在租约上注明租客会到管理处索取一份By-LawsCondo Rules & Regulations。房东只需与管理处联系,并不需要代租客领取。
  11. 租约开始日期是一个重要的日子,日后的收租、加租、中止租约或驱逐租客等都要以此日子为依据。一般而言,租约是以房东交钥匙给租客那天开始计算,与租客实际何时入住无关。
  12. 房东因为物业要自住或出售而不再续租约,通知租客搬出时,要按法例规定行事,双方要签署合适的文件表格,并要给租客有足够的限期搬出。如果用了不合适的文件表格或限期不足够,通知无效,租客有权拒绝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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