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例要” 父债子还 “

我們常常听到中国一句俗语「父债子还」,或「子债父还」之类,这可能是中国人传统的观念,但加国的税例內,也确实存有这种概念。

在加国税例內有一条第160节之法例订明,但凡夫妻及18岁以下子女及有亲属关系者之资产转让或转赠,而转赠或转让人是已欠上政府税项者,这项法例会让接受资产的人也负上转让人之欠税责任。用一简单例子阐述如下:

夫债妻还

A先生在2005年欠税局税金$50,000A先生为避免付出这笔税款,他把自己资产转至太太名下,但税务部可以引用这条法例,要A太太也负上A先生$50,000欠税的责任。

这条法例在过往也被税局引用很多次,所以在加国法庭案例上也累积了很多相关案例。通常,法庭在決定这法例是否可适合引用时,会考虑以下四大点:

(1)欠税人是否有把自己的资产转移;

(2)转移资产人及接受资产之人士是有亲戚关系;

(3)在资产互相转移时,是否根据资产之市值作为交易价格处理;

(4)欠税人是否在欠税时前后把资产转移出去。

假如以上之四大情况都是正确的话,这法例便可以被引用,税局便可向收受资产人士收回欠税人所欠之税款。

所以,若阁下欠税而想把自己名下资产转给亲人以避过要付税责任,便要考虑清楚这些被转移之资产,也可能逃不过加国税网。

话虽如此,假如转移之资产是根据市场价值被转移的话,税局可能不能有效地引用这条法例把资产追讨回,因为法庭会较为公平,认为资产转移的目的不一定与避税有任何关系,也正正是这个理由,有些时候税务法庭都会不接受税务部的理据。

因为欠税人是把资产在合理价钱下转移,所以无论欠税人把这些资产转至任何亲人,税局都不能向接受资产之亲人追回欠税人的税款。请看以下案例:

夫债妻不还

B先生在2003年被税局评估及追讨在1998年至1999年两年间,须付个人税款包括相关罚款及利息共$26,000

换言之,B先生在1998年起,便欠下这$26,000税款。他在1999年时,已把自己和家人自住物业转至他太太名下,在把物业转给太太时,说明是用作还款给太太,因为B先生共欠下太太约$60,000的贷款。

在转让时,太太也会承受銀行按揭贷款约$40,000多,也即是说,B先生在1999年把物业转给太太时,太太是要付上约$100,000之价值,再加上根据在同年市府物业估值,这座物业也只不过是约$100,000左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资产在转让时可以是说是根据市场价钱作转让,所以税局是不能向太太追讨回他丈夫所欠之$26,000的税款。

当然,若要证明转让是合法及根据市值的话,在1999年转让时,所有文件包括太太借贷$60,000给先生之借款文件及转让合同,包括付款证明都要齐备以作证明之用。

这个案例还有很重要一点的是时间。因为B先生是在1999年转让,当时这位先生是还不知道欠下税局$26,000税款。

税局是在2003年在核查B先生个人税表时,才发现他在19981999年两年期间欠下这$26,000。所以B先生在转让自住物业至太太名下,其意图不是为了逃税,而只是为了还欠下太太的借款而已。

假如B先生在2003年之后才转让物业给太太,其逃避还税的意图便较明显,那么税务法庭的裁决便可能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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