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隐瞒屋顶漏水遭索赔

卑诗乔治太子市省级法院最近在一宗民事诉讼中裁定,一个明知自住屋顶结构有损坏问题,却没向本案原告公开实情的业主,须向原告支付约一半、即近4,700元的相关修理费用。

案情显示,本案被告也非原业主,而是在20043月买入该幢位于乔治太子尼查科路(Nechako Dr.)2940号的物业,并且于20085月,把该物业转售给原告A先生与A女士。

案情又显示,原业主1995年雇用建筑工程公司换屋顶时,对方的书面估价单声明,除了屋顶之外,如果要同时更换已经受损坏或者腐蚀的底架(deck),费用另计。最后,原业主只支付了更换屋顶的费用,并没有换屋顶底架。

原告A先生与A女士表示,被告应该在20085月有关物业转手之前,公开当时仍然由被告保存的那张1995年的工程估价单。

验屋师没有被追讨

被告则辩称,估价单所说的底架意思是指露台,并非屋顶的底架,而且原告在成交前,雇用验屋师检查了有关物业,所以原告应向验屋师索偿。

辩方又指出,该幢建于约50年前的旧屋,已于1995年更换过屋顶一次,而且买方本身也有雇用验屋师检查房屋结构,因此不存不实表述的问题。

原告表明,验屋师的职责只是作表面检视,不能打开屋顶检查内部结构。原告向被告追讨逾1.1万元的屋顶修理费用。

法庭裁定,被告没有公开关于屋顶结构的全部事实,也没有採取行动修理屋顶漏水问题。不过,也没有证据显示新业主必须更换整体屋顶结构,因此判原告可获4,697.76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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