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雅怡阁爆发“业主委员会选举”官司 [2004-10-12]

雅怡阁是天河东圃知名的新楼盘,去年,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购下雅怡阁的低层单位后,经广州市天河区环保、卫生、消防、规划部门批准,开始修建其口腔医院东圃分院。由于修建对楼盘原有外观和外围有所改变,引起雅怡阁业主委员会的激烈反应。于是,业主委员会一纸诉状将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告至法庭,请求拆除20项构筑物,恢复大楼原貌。

                    

官司闹至法院,却出现了新问题:原来,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作为雅怡阁最大的业主,却不是雅怡阁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也没有在首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上享有任何权利。没有最大业主参与的雅怡阁业主委员会选举是否合法呢?没有最大业主参与的业主委员会是否对该业主有约束力呢?

                    

学者认为,这是小区引进业主“自治”概念后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业委会:要求恢复大楼原貌

 

今年721日,雅怡阁业主委员会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拆除雅怡阁主楼西侧的立面雨棚、门廊、广告等一批构筑物,同时,还要拆除楼宇后的污水处理池、化粪池和广场管道。诉讼费用则要求由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承担。

                    

雅怡阁业主委员会认为,200312月,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未经雅怡阁业主委员会和所在的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多次私自开挖雅怡阁小区楼宇外墙和地面广场,对小区公共场地、空间进行服务于该院的商业性装饰装修。业主委员会和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虽多次制止,但中山大学口腔医院始终不予理睬。因此,为维护小区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雅怡阁业主委员会遂向法院起诉。

                    

据记者了解,雅怡阁自从口腔医院东圃分院入驻后,楼盘外观确实有了较大变化。但是,纠纷早在去年就已发生,并引起各方关注。但8个月过去了,雅怡阁的不少业主未能与医院的观点达成一致,终于爆发了诉讼。

                    

 

口腔医院:业委会不具合法地位

 

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对雅怡阁业主委员会的诉讼称述显然难以接受,其诉讼代理人说,医院的所有装修工程项目均符合环保局、规划局、防疫局等部门的规定,是经过批准许可的,并不是“私自开挖”。同时,他对雅怡阁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合法地位,是否拥有诉讼资格也提出质疑。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十条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由于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是雅怡阁小区的最大业主,对雅怡阁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理应享有最多的投票权,也应该享有被选举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但是,在首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问题上,口腔医院作为业主的所有权利都被排除和剥夺了。同时,根据《业主大会规程》,业主大会也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雅怡阁首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地位不合法,无权行使属于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全部权力,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所有这一切,都让雅怡阁业主委员会和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的相邻权官司充满变数。

 

作者:张伟湘    转贴自:《民营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