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穗1月起徵20%房产转让税

广州地税局近日出台个人转让房产所得税补充文件,资料 齐全者实行据实征收,否则最 
低按房管部门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定价格实行核定征收。   
 
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个人转让房产徵收个人所得税出台了补充文件,明确从2006 
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 对个人转让房产可实行据实征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还规定了个人转让房产,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5%,其中转让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5%,转让非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7.5%。   
 
据了解,现行的从今年6月1 ;日实施的个人转让房地产微税 9办法中规定只有核定徵收一种 方式。市地税局出台的这份名 为《关於个人转让房产微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5.317号)的享件首次明确,个人转让自有房产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徵收方法分为据实徵收和核定徵收两种’ 而售楼者能否提供完整资料成为确定计微方法关键。并且对个人自用、购买、转让房产住房时间的界定标准作了重新明确。
 
文件规定,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可根据税法的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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