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房地产调控新政

调控之意在于,兼顾供给与需求,既重点打击投机需求,尤其是海外游资的投机,也注意通过物业税、降低住房贷款成数、缩短贷款期限、提高贷款利率等手段,控制需求总量

  
2007年9月27日晚11点许,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网站同时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7〕359 号),传说中的调控措施终于成为事实。

  
《通知》在重申原有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的同时,重点调整和细化了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管理政策。其中主要措施有五项:

  
一是进一步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条件。《通知》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对经国土资源、建设主管部门查实的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同时,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是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并将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提高到40%,将利率水平提高到正常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同时严禁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

  
三是明确提高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四是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做好贷前查询、贷后录入相关信息等工作,充分利用信贷征信系统防范信贷风险。

  
五是要求所有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按照《通知》及通知精神和相关政策,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监管部门报备。

  
央行、银监会的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介绍此次调整的背景,称:“2005 年以来,针对部分地区房价上涨较快、住房供应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中央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措施,并取得初步成效,但房地产市场上仍然存在囤积土地、囤积房源,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不合理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今年8月底,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召开,国务院领导就加大房地产政策调控力度,引导住房需求,进一步完善有区别的信贷调控政策做了进一步部署。为贯彻落实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人民银行、银监会从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的角度,进一步完善了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措施。”

  
为保证《通知》的落实,《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同时《通知》要求监管部门加强“窗口指导”和检查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将对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加强“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强化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督促商业银行切实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将对商业银行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央行一位高管告诉《财经》记者,现在的调控措施符合各方面利益。其一,提高第二套房的贷款成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需求;其二,减少投机后,可以防止未来消费的过度透支;其三,可以降低银行风险,即便未来房价回调,银行的贷款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他认为,房地产宏观调控必须兼顾供给与需求,既要重点打击投机需求,尤其是海外游资的投机,也要注意通过物业税、降低住房贷款成数、缩短贷款期限、提高贷款利率等手段,控制需求总量。通过建设廉租房等政策,鼓励低收入群体主要通过租赁改善自己的住房条件,抑制房地产市场的过度消费和提前消费。

来源: 《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