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拥有财产将导致的遗产诉讼

许多人都知道由于先人过世时,后人除了需打点一切外,还要处理遗嘱认证费(Probate Fees)。在安省而言,是以物业价值的1.5% 计算。因此生前把物业转到下一代名下,便能省一笔费用。再者,百年归老后,任何资产都带不走,都可能留给儿孙后代,所以预先转名或加名就成为一个趋势。

由于近期房地产市场活跃,很多人都在加息和合并税出击前入市,最关注的是投资回报、升值潜力等等。大家是否会因热辣辣的市场氛围而冲昏头脑,在房契上『写错名字』而惹来一身麻烦事呢?请关注以下案例:

案例一:因财成陌路

2009年夏,发生了一宗母子争房的案例。约80岁的Mary和丈夫Peter结婚已有50余年。自1995年退休后,在卑诗省买下一块近25英亩的地皮,打算兴建退休安乐窝。买入3年后,他们打算把儿子Jason的名字加到业权上,共享1/3业权。想到日后儿子反正都要继承遗产,倒不如事先把他的名字加入,免去缴付遗产认证税。卑诗省的遗产认证税约为1.4%,即是说,单单是他们的物业就需缴付超过$50,000的遗产认证税。

原以为一切相安无事,谁不知儿子成为业权人后,便开始大兴土木。他的父母5年内先后借出$552,000建筑费,再加上申请物业按揭的额外$175,000Jason认为父母的物业加上自己名字,便意味物业由他自动继承。可MaryPeter认为这里是他们的退休之所。

大家因此关系恶化。夫妇俩甚至于家中安装警报系统、更换门锁来防止儿子的打扰。2006年初,两人去安省探访另一个儿子。他们离开的第二天,Jason便和妻子搬入屋内。父母发现后,当时要求儿子和儿媳立即离开,更向法庭申请禁制令,强制儿子和儿媳不得踏入物业范围内。他们同时提出售卖房子,可儿子与儿媳对此举根本不加理喻。

丈夫Peter2007年逝世,而母亲和儿子的纠纷案件在2009年夏天开始。Mary提出售卖物业,再平均分配出售所得的收入。儿子则反驳。双亲是暂时替自己保管物业,一切皆因自己曾经破产以及再婚。而且,他认为双亲对在安省的弟弟更好,因此自己理应得到物业的一切。

法庭最后的判决,指出Jason误认为父母把整个物业当作礼物送给自己,可这个想法在法律上不成立。因此,物业权最终归Mary,儿子与儿媳则要立即离开,Mary也可自由售卖物业。

因钱失亲情

本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很多加国人为了省遗嘱认证税,最后却赔上亲情和金钱。值得注意的是,当年老父母和成年子女共同拥有财物时,加拿大法律确定子女的角色仅为财物受托管人,而非拥有人。除非有力证据能证明父母的意愿就是让孩子成为财物的最终继承人,否则这份财物将计入父母的遗产总额里,并有可能和其他遗产受益人一同分享。

了解财产分配

一般情况下,当两个人共同拥有财物、银行账户、或房产,在其中一人辞世后,在生者便立刻得到共有物的全部所有权,且不需透过任何法律程序主张此权利,而这份共有物也不归属辞世者的遗产之一,在加拿大及其他以英国普通法为法源的国家,这种财物的拥有方式是属『共同拥有业权』(Joint Tenancy)。

认知遗产认证

利用共同拥有做为遗产规划最主要的好处,是避免遗产需要通过法庭的认证手续(Probate)。『认证』是一个公开的法律过程,因此所有呈递法院的文件、包括亡者/遗嘱受益人/遗产总额的相关敏感资料都可能被有心人调阅。此外,特别是在如多伦多的大城市,整个认证过程可能花费数月才能完成。不但费时,等待的过程对亡者家属来说也是心灵的一大压力。最后,如果亡者留下庞大遗产,认证费相对也势必等比增加。如果年迈的父母能在有生之年将成年子女加入成为财物共同拥有人,便可预先避免认证过程的各种负担。

然而,共同拥有并非万无一失的遗产规划策略。近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宣布两个举足轻重的判决,值得所有国民郑重考量以共同拥有作为遗产规划策略的风险及可行性。

遗产纠纷始于目的不明

遗产诉讼案件往往始于兄弟姐妹发现其中一人成为父母财产共同拥有人之一。当父母过世时,身为共同拥有人便直接获得财产百分百的权益。常见案例是住在父母家附近的X,鉴于父母年迈行动不便或身体有恙,主动提议或受父母请托,协助他们缴付水电费、电话费、地税及污水处理费等。为了让X方便和银行及市政府沟通处理这些琐事,X或其父母便将X加入为父母的银行账户及房子的所有权。这些安排看似方便,但在父母过世后,便会带给X及其兄弟姐妹许多问题:如父母的目的究竟是想让X成为账户及房子的最终拥有者,还是纯粹出于便利才将X纳为共同拥有人?父母的遗嘱是否希望所有子女同享账户里的现金及名下房子?

加拿大法律制度

加拿大法律对于共同拥有曾有两个相互矛盾的认定,第一个是『赠与认定』。这个认定主张父母因亲情因素,希望将财产留给子女,所有如果他们已经给予X财物用于权,那么其他子女(即X的兄弟姐妹)便必须提出证据说服法官,推翻此赠与认定。

第二个认定称『信托认定』。此认定主张人只做交易,不做赠与,因此父母给予X财物共同用于权的意图并非是要将财产在去世后送给X。在遗产诉讼的角度来看,父母的意思仅仅是要X帮忙管理这些共有的财产,所以在父母死后必须将财产交出所为遗产的一部分,供其他受益人分享。如果X坚持父母当初是要将共同拥有财产赠与他,而非做为遗产的部分,那么X便必须提出证据说服法官,推翻此信托认定。

案例二:本是同根生 相煎何太急

为澄清这两个相对的法律认定,并阐明它们在遗产继承法的应用性。请看以下加拿大最高法院针对两个来自安省的遗产诉讼案作出的指标性判决。PecoreMadsen Estate两案,源自因兄弟姐妹对于父母的遗产无法达成共识而起。共同拥有银行账户的孩子认为父母当时让他成为共有人的用意就是要在离世后将共有财产直接赠与他,其他子女则认为,父母的用意仅止于让共有人帮忙保管账户里的钱,这些财产应属于遗产的一部分,必须交出来依遗嘱条例分配。

经一番深思熟虑后,加拿大最高法院做出以下宣示:

一.去世者的意愿是判决的主要考量,法律认定只供参考。如果有明确证据表示亡者的意愿,那么法院必然会允以尊重: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那么法院便依赖法律认定作为推敲亡者意愿的起点。

二.『赠与认定』仅适用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共同拥有财产。加拿大最高法院大法官认为,由于未成年子女需要父母扶养,所以赠与认定用在这种情况下是合情合理的。相反的,成年子女一般不需要父母扶养,所以赠与认定不适用于父母给予成年子女的共同拥有财产。

三. 『信托认定』适用于遗产继承法及成年父母与成年子女的共同拥有财产上。

Pecore案判决书中,加拿大最高法院采纳先前一个类似案例的判决,表示在现今社会,年长者委托成年子女帮忙处理财务,并为了方便而将后者加到银行户头或房地产所有权里成为共有人,是平常的事。除非后者能提出证据反驳,否则加国法律认定后者仅是此共同财产之管理人,而非受赠人。同时加国法律也认定此财产为遗产的一部分,以供分配于其他遗嘱受益人。

证据充分是关键

什么证据才能有力说服法官逝者的意图呢?依加拿大最高法院指出,银行账户相关资料、财物管理授权书、财物控制及运用历史、财物的税务申报历史,都是可供法庭考量的证据。此外,任何逝者生前的律师所能提供客人当时的指示及目的,也会对案情造成相当影响。

因此,如果身为子女的财物共同拥有人缺乏清楚、明确或可信的证据能证明父母的意图,那么即使父母曾口头上同意赠与共同拥有之财物,其财物也相当可能透过诉讼过程被判为纳入父母遗产的一部分,和其他受益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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