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国的企业类别移民数量近年有明显的下降趋势,从1995年2,991宗下降至2004年的671宗。其主要原因是2002年6月实施的新移民法,对企业家移民的条件要求,包括对这类移民登陆后的条件取消的要求提高了许多。
新的移民法规定,企业家移民在移民后三年内,必须创办或购买一个生意,同时须达到以下的条件:
1) 拥有的公司股份至少要在33.33%以上;
2) 必须经营该生意至少一年以上;
3) 必须亲自参与该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4) 至少聘用一个以上的当地人全职工作(本人及家属除外);
同时,该生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中两项(按企业家移民所拥有的股份计算):
1) 全职雇员必须有两个以上;
2) 年销售额至少要有25万加元以上;
3) 年利润2.5万加元以上;
4) 公司的净值资产达12.5万加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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