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住满逾1年 详情待公布
已经停办境外(包括港澳)人士房产过户多月的北京市,可望短期内恢复办理有关手续。不过,港人在北京买楼又有新限制,新华社报道,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将颁新规定,境外人士买楼除须符合在境内居留逾1年等规定外,事前还须先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_证明》,再凭该证明办理房产登记。
北京市建委一名负责人昨日回应本报查询时表示,有关新规目前只有大框架,具体细则仍待市政府审批,他估计大约一至两个月会有消息。
该负责人并透露,现时北京已暂停处理境外人士房屋产权登记4个月之久,即使境外机构和人士买了楼也不会获得房产证,「很多外资公司都很关心新规定何时出台,常常都有人来查问。你们可留意建委网站的公告,若有最新消息我们会尽快公布」。
房产证已停发4月
为限制境外机构和人士炒楼及抑制楼市升温,国务院6个部委去年7月规定「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1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不过,由于欠缺相关细则配合,造成许多地方的房产部门无法办理境外人士的房产交易。
书面承诺单位为自用
新华社昨日引述北京市建委消息称,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北京买楼的新规定近日正式颁布,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房前须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有关证明。出入境管理处了解相关情_后,出具《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_证明》,凭这项证明办理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和权属(房产)登记」。境外机构购买自用楼房时,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其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证明文件,并书面承诺所购单位符合自用需要。
北京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说,在去年7月21日前已签约(认购)进行楼房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的,仍按旧规定执行。
资料来源: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