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声明可恢复加籍

简单声明可恢复加籍

移民部漠视简易旧例

 

国会议员和倡权分子周二批评,《公民法》(Citizenship Act)1条有60年历史的条文,能让「丧失加拿大公民资格的人」重新得到加拿大国籍,但联邦政府却无视法律规定,这非常不公平,也令人费解。

1947年《公民法》规定,非婚生或父亲加入另一国籍的儿童,可被剥夺加拿大公民资格。但同一法例中,有条文列明:「中止公民身分的人,可在年满21岁后1年内,或在部长同意的特殊情况下,作出希望重新恢复加拿大国籍的声明,便可成为加国公民。」

法例在1977年被修订,但原来的条文仍适用于在此修订日期前出生的人。

查普曼(Don Chapman)因父亲加入美国籍而失去加拿大公民身分,他说,加拿大政府无视几十年的法律,这太不公平。

1月时,公民及移民部长芬利(Diane Finley)说,她可以应用法例中这个章节,加速丧失公民身分的国民,重新恢复公民的进程,到目前为止,只解决了33宗个案。

估计丧失公民身分国民,从450人到5万人到几十万人不等。论者说,虽然取得进展,但远远不够。

众议院公民委员会内部,对如何进一步推动进程有分歧意见。特莱迪说,整个《公民法》应该重新编写。保守党国会议员贾弗(Rahim Jaffer)则建议,芬利可以继续坚持,划一引用1947年法例的条文。

 

有点『意料之外』,相信两会前后股市都表现波动。」

资料来源 : 明报